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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2008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张房金管字[2008]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张政办[2007]28号)以及《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张房金管[2006]1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08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作,确保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2008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是: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最高分别为15%和10%;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缴存比例增加5%;市财政供养人员,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由现行的10%和8%分别提高到12%和10%。

    二、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是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资的三倍。已调整工资的单位要按新的工资标准,测算计提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须按月汇缴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发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的单位,须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清册》一式三份,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审批手续;

    2、未发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的单位,重新核定本单位2008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在册职工人数等情况,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清册》一式三份,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核准手续。

    上述手续,务于2008年1季度之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并凭该手续到指定银行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

    四、对职工调入、调出、解除劳动、工资关系以及单位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要在规定时间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增加、减少、转移、变更、封存及注销手续。

    五、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按规定为职工补缴欠缴,单位未按规定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有异议的,中心可依据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者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六、完成重组改制的单位要从完成改制之月起按更名后的新单位名称开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现行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七、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八、民营、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执行《条例》规定纳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开设账户,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九、新设立的单位或机构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手续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职工开设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十、对擅自欠缴、缓缴住房公积金或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中心责令限期缴存或开户,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各县、区参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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