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2007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张房金管字[2007]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张房金管[2006]1号),全面做好我市2007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作,确保单位按时、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2007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仍执行张房金管[2005]1号文规定,个人和单位最高为10%和15%,最低不能低于5%,今年不做调整。
二、今年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进行了工资调整,工资调整的单位要按新的工资标准测算计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表》一式三份,并于2007年一季度以前到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审批、汇缴手续。
三、未发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的单位,须在2007年一季度之前重新核定本单位2007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在册职工人数,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表》一式三份,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核准手续并汇缴住房公积金。
四、对职工调入、调出、解除工资关系以及单位分立、合并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变更及封存手续。
五、凡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按规定为职工补缴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为: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补缴自《条例》发布之月起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原来缴存过住房公积金后停缴的单位,应自停缴之月起补缴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对改制、解散、破产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须优先予以清偿补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按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或职工的档案工资分年度测算。
六、完成重组改制的单位要从完成改制之月起按更名后的新单位名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破产、解散单位须由原单位或清算小组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七、单位未按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有异议的,中心可依据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者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八、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九、民营、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执行《条例》规定纳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开设账户,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十、新设立的单位或机构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手续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为职工开设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十一、对擅自欠缴、缓缴住房公积金或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中心责令限期缴存或开户,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各县、区参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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