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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张政办[200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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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

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41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权利,促进城镇住房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步伐。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机制,完善落实会议制度、重大事项备案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按照市编委《关于调整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批复》(张机编字[2007]15号)精神,2007年10月底完成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调整工作。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目前尚未给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县(区),2007年底前必须建立制度,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否则,将有关政策规定,追究县(区)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执法力度,调查、掌握各单位及其职工人数等基本情况,对能缴不缴,断缴、欠缴的单位上门催缴;对拒不缴纳的,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严格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基数。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财政有困难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区)单位缴存比例可降低2个百分点。单位缴存部分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部分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缴存比例增加5%;2008年1月1日起市财政供养人员,单位缴存比例由现行的10%提高到12%,个人缴存比例由现行的8%提高到10%。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是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平均工资的3倍。

    四、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广告,让更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的功能和“利率低”的优惠条件,使职工住房贷款时首选住房公积金贷款。从2007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20万元调至3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由20年调至30年。

    五、切实加大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真正做到依法决策、自主决策、民主决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全过程的监督,重点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预决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并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进行审计监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

    今年,市政府将把各县(区)为财政供养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列入重要督查事项,确保职工的合法利益得到较好落实。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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