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我省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管理将进一步规范——《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已于8月22日
由省建设厅印发,将于9月15日起施行。
《办法》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办法》对公积金的缴
存登记与账户管理、缴存、转移、提取范围、提取额度和程序、对账与查询、监督与责任等都制定了细化、可操作性强的管理
程序,目的是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的管理运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要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
低于此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
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高
于15%。
按照《办法》,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的管理运作。管理中心设立的分中心或者管理部,在管
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具体业务。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但不得办理缴存、提取的现金收付业
务。管理中心人员不足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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