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部分支取审批期限:
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积金部分支取审批条件:
1、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协议书)及购房发票。
2、职工房改购房的,提供房改售房协议书和购房交款收据。
3、购买二手房和私产房的,提供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买卖房屋协议书、契税完税证明。
4、拆迁安置购房的必须购买全部产权,提供拆迁购房协议和购房发票。
5、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由单位提供计划、土地、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单位分房方案、集资人员花名册、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协议、全额交款收据,统一办理该批集资合作建房支取手续。
6、农村及城郊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及当地相关建房手续并实地查看。
7、翻建、大修(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主体构件)自住住房,属农村或城郊集体土地的,提供《宅基地证》或《房屋契证》并实地查看;市区范围内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提供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实地查看。
8、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须当地购建房规定同类条件。
9、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职工本人从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或协议时间一年以后或今后每次间隔一年,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个人借款合同或协议及个人贷款支付凭证,可部分支取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转账还贷手续。
10、符合清户条件的,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办理转帐还贷或清户手续。
公积金清户支取审批条件:
1、离休、退休:带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可予以清户支取。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工作关系:提供医院证明或劳动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劳动、人事部门签章的证明与单位终上劳动工作关系的有关文件,予以清产支取。
3、调离本市及出境定居:可持户口迁移或注销证明予以清户支取。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应由单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职工死亡证明文件、公证书予以清产支取死者住房公积金,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节书,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者住房公积金并入中心增殖收益。
5、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予以清户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提供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予以清户支取:非当地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当地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本予以清产支取。
以上所需资料均需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公积金支取审批受理地点:
1、市行政审批中心一楼(原红旗楼亚龙大厦)。电话:4069120
2、以下单位公积金支取审批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桥东区工业中街24号房产大厦四楼结算科)。
电话:4109921 59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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