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职工个人信息等资料到单位所在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单位新录用或者异地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三、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四、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有关批准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管理中心应当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五、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
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七、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连续亏损6个月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 0 %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以授权管理中心批准。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八、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新的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列入所欠职工工资,清算时应当列入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九、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以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
(一) 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1999年4月)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1999年4月以后成立的单位,未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少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少缴的部分。
(二)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单位提供的工资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据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者按照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
(一) 职工调动工作的;
(二) 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
(三) 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或者辞职、辞退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 需纳入集中缴存管理账户、集中封存管理账户进行管理的。
十一、职工调至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者省内另一设区市工作的,可以向转入地管理中心提出异地转移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转出地管理中心自接到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的接续联系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告知转入地管理中心。
转入地管理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移资金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转移资金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并通知职工入账情况。